辽宁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人员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 初、中级经济职称通过考试取得,副高级经济职称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经济职称通过评审方式取得。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
第五章 高级经济师
第十三条 凡申请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职称考试,取得对应的成绩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2项以上条件(其中1-8条不少于1项,9-10条不少于1项):
1. 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至少1年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单位)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政策性**企业(单位)不作盈利要求。
2. 为大、中型企业(单位)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单位)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类奖排名前5名,或省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类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
3. 主持小型企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
(单位)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4. 主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5. 主持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6. 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课题)或2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革、兼并重组等项目,研究成果被市(厅)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用或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7. 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深入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方案;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做出较大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较强的指导作用,或产生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8.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经济专业领域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推广应用后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经济专业人员在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9. 公开出版经济著作1部或发表在本领域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获得同行专家认可并产生较大影响。
10. 围绕重大经济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资政建议、标准(规范)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并被相关单位(部门)采纳。
第六章 正高级经济师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含属性相近系列副高级职称,下同)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第二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2项以上条件(其中1-8条不少于1项,9-10条不少于1项):
9. 公开出版经济著作1部或发表在本领域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获得同行专家认可并产生广泛影响。
10. 围绕重大经济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资政建议、标准(规范)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3篇以上,并被相关单位(部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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